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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子女赡养老人踢皮球 警司联动护老人权益

来源:湘潭文明网   编辑:周 莹   时间:2023-08-29

  “周所长,我把老母亲从养老院接回来后,没人管了!”几日前,湘乡市白田镇上麓村村民张大(化名)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所长周舟反映。

  80岁的吴老太膝下有三子两女,本来是到了享福的年纪,但是几年前老伴去世后,吴老太就住进了养老院,最近不慎摔倒受伤,生活难以自理,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建议家属将吴老太接回去休养。可是吴老太的大儿子张大将母亲接回家后,几个兄弟姊妹在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,故出现了开头一幕。

  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往吴老太居住地时,只见一名脸色苍白的老人家,孱弱的身体蜷缩在床上。调解员当即和派出所联系,找到老人的五名子女,联合开展调处工作。

  在面对面调处过程中,五兄妹就对老母亲赡养谁照顾得多、谁没出力的问题争吵不休,一度情绪激动。五兄妹各说各的难处,都表示没时间照顾母亲。三兄弟认为两个妹妹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任何义务,两个妹妹则异口同声:“我们都嫁出去了,照顾母亲还是我们的事?”

  工作人员充分听取了各自的意见后,严肃表示:“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,不会因为有暂时的生活困难就免除,也不能因为忙工作或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就不承担。老太太现在年迈又受了伤,生活难以自理,如果你们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老人家发生意外,很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”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,关爱老人、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子女年幼时父母抚养、保护子女,父母年迈了子女也应当回馈以关心、爱心,希望五兄妹不要因为一件“本应当做的事”反目成仇。五名当事人在说法、释理、讲情中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最终,经过详细讨论,确定了轮流赡养的方案。

  司法所长说法 

 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。本案中,所有子女均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,虽然各地风俗有差,有时具体情形不同,但法定赡养义务不会当然随着外嫁而消灭。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,致使他人受损,可能将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。(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杨柳)

  法条链接 

  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:“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”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: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”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:“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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